多果多茶不仅“女人是水做的”,其实男人也是“水做的”,尤其是长期高强度劳动的刑事辩护律师。多吃水果多喝茶,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养成的好惯性。每天一只苹果一串葡萄一片菠萝,可以保持一天的神清气爽。我无论是出差还是在本地办案,玻璃杯总是少不了红茶绿茶。即使不能自己带茶具,也应带带上茶叶茶杯,满口生津那是一种享受。我似乎对咖啡、可乐、牛奶兴趣不大,饮茶才是风雅。
早睡早起谁都清楚“早睡早起身体好”,刑事辩护律师应该保持每天七点前起床、十一点前睡觉的惯性。每天坚持“八小时睡眠”,这才能精力充沛。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熬夜,但不能熬夜**过晚上十一点。玩一晚上不得不通宵加班,则第二天应该睡午觉予以“补偿”,保持“八小时睡眠”作为基础。
刑事辩护律师是律师中工作比较繁重比较艰辛者,一方面他们面对的是掌握着公权力的相关部开机关,另一方面他们的工作关系人身自由乃至生死。“过劳死”的律师多半是刑事辩护律师,因此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养成良好的生活惯性,须知会休息的人才会工作。刑事辩护律师有8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值得提倡。
控方在举凭据时所举的事实凭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认定的情节无关时,违反比较高院《解释》149条规定,辩护人应举手示意及时予以制止发言。控方在举凭据时,其所列举的凭据未列于移送法院的主要凭据目录之中,辩护人可采取三种方法处置一是案卷中已有类似凭据材料或所要表明的事实凭据已较充分,辩护人在对质时只指出该凭据尚未列于主要凭据目录即可;
庭审对质时辩护人应及时制止控方发言的几种情况控方采取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应及时予以制止。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规定控辩双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相关人员、鉴定人等发问时,均不得采取诱导式发问以及其它不恰当的方式发问。在庭审对质过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控方的行为违反比较高院《解释》规定。此时辩护人应即时举手示意请求阻止控方发问。
但是,**实践中经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凭据资料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特别是有些辩护人难以取得或无法取得的凭据材料),或将有利于被告人的凭据没有作为主要凭据材料随案移送。因此,在庭审对质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就应根据六部委《实施规定》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法院向相关部门调取该方面的凭据材料。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遇到合并举凭据时,辩护人应及时予以指出,建议合议庭告知控方采取一事一凭据一质方式开展庭审对质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合并举凭据方式不符合控辩式庭审对质程序。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凭据资料或发现在移送的主要凭据目录中缺少有利于被告人的凭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根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定,侦查及起诉机关应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有关资料,起诉时移送的凭据资料也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
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制度要求控方举凭据应该是一事一凭据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犯罪事实,则控方在举凭据及对质过程中应对该多起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举凭据、对质。但**实践特别是庭审时间安排较为紧凑时,控方甚至个别法院也默许控方采取合并举凭据方法,即将相关凭据由控方一次性举凭据完毕,于是客观上导致辩护人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对质,致使庭审对质程序流于形式。
如果辩护人在对质时对控方的举凭据闭口缄言放弃对质,那么在法庭辩论时即使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也**无法从凭据角度推翻控方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因此,控辩式审判制度不但要求辩护人注重法庭辩论,更要求辩护人重视庭审对质。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诸多事实合并举凭据时的庭审对质
律师在审判阶段中的对质技巧刑事案件经历侦查、预审及审查起诉阶段后进入审判阶段。现代的控辩式刑事审判形式,客观上要求辩护人不能按过去法院职能审判中那样,只是从控方移送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中提炼出辩护观点进行辩护。职能式审判中辩护人的侧重点在辩论阶段,主要通过法庭辩论来实现辩护价值。控辩式审判则有所不同,辩护人的辩护重心已从法庭辩论转至庭审对质。根据一事一凭据、一质一辩的举凭据规则及一切凭据未经查明属实,不能用作定案依据的规定,庭审对质在控辩式审判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