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凭据明标准引出了“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但我们在很多案例中又试图用一些客观化的标准来解释它,所以律师更应该学会在大量的案例中概括、总结、提炼后来的裁判理由。如果我们自己遇到的案件与这些典型案例比较接近的话,那就可以把他们借鉴过来并展开深入的分析,而不是笼统地重复“这个案件事实不清、凭据据不足”。
综合全案凭据据来看,存在重大的疑点,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这一点也是聂树斌案件中比较高法院给出的重要理由,即综合全案凭据据,不能达到排他性,事实不清、凭据据不足。一般说来,排他性有两种情况无法排除犯罪是否发生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只能凭据明犯罪行为发生综合全案凭据据来看,比较多只能凭据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一般说来,犯罪事实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一是犯罪行为为被告人所为,如果现有的凭据据只能凭据明前者存在,那么就只能认定事实不清、凭据据不足。存在重大疑点
被告人反复翻供当被告人反复翻供,而被告人的口供中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述得不到其他凭据据印凭据的时候,可认为事实不清,凭据据不足。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但又翻供的,且被告人口供中关于犯罪行为过程的核心内容得不到其他凭据据印凭据的,我们就可以视为事实不清,凭据据不足。
案例二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无罪案这份判决书尽管是由内蒙古高院起草的,但相关部门审监庭的法官对其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定稿,所以,这份判决书也代表了比较高法院的一种观点。呼格吉勒图案判决中比较具有价值的判决点是提出了对血型鉴定的认定方法,并指出四种类型的血型鉴定肯定作用很小、否定价值更大。
可补正排除规则可补正的排除,又称为瑕疵凭据据的补正。很多从事实务的人都区分不了“瑕疵”和“违法”。对此,我认为,瑕疵凭据据是非法凭据据中的比较轻微的一种,又称为手续违法、技术违法,比如,手续不合法,笔录上没有写明姓名、时间和地点或记载有误。
此外,裁量性排除给予了办案人员进行补救的机会,因此是可以补正的。比如,侦查人员可以重新制作一份笔录,还可以出具情况说明,这在实践中均较为简单。立法者的意图就是不想过多的排除非法的物凭据、书凭据,把排除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言词凭据据上面,特别是口供。
至于什么叫“严重影响**公正”,比较高检的**解释指出一般是指两种情况首先,非法取得的物凭据、书凭据有可能是假的。这可以理解为伪造凭据据。手段严重违法,侵犯被告人的利益。所以一般可将严重影响**公正理解为一是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凭据据是虚假的;二是获取凭据据的手段违法情节较其严重,严重侵犯人的利益。
裁量性排除规则*二种非法凭据据排除被称为裁量性排除。根据刑诉法*54条的规定,裁量性排除主要针对物凭据、书凭据。我认为这一排除的范围过窄,从理论上看,物凭据、书凭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应适用。易言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凭据、书凭据不是必须排除,而是附有条件。比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提取等违法手段获得的物凭据、书凭据,只有在严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才排除,这叫有条件的排除。
比较高法院规定,在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前,驻监所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专门的核查,核查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是否被非法取凭据。整个核查过程要被同步录像。没有核查过程,核查过程没有被录像或者录像不完整、被剪辑的,得来的口供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应当同步录像没有录像的比较高法院在2013年“防范冤假错案的规定”中规定应当录像没有录像的,或者录像有剪辑、增加、删改的痕迹而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并且导致真实性难以得到合理解释的,口供一律排除。未经核查的凭据据侦查终结前,没有经过核查或者核查没有录像,或者录像不完整、被剪辑的,原来的口供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重复性供述也有例外比如更换了讯问人员并且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相应权利和供述的法律后果,这就可以成立重复自白的中断,之后的供述就可以采用了。再比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或者法官提讯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仍然作有罪供述也不属于重复性供述。刑事审判参考中也已有了类似的案例。
以非法拘禁的手段获得的口供比如刑事拘留到期后,相关部门不批捕,侦查机关仍然不放人。凡是没有正当法律根据、没有正当授权的剥夺自由的行为都叫非法拘禁。重复性供述又称重复自白。所谓“重复性供述”,通俗来说,就是首先次刑讯逼供以后,受该刑讯逼供的影响得来的重复性的供述也要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