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审查往往与阅卷同步进行的。刑事律师可着重使用全面阅卷中的“对比”法等,发现控方凭据的残缺之处、模糊之处、异样之处、失真之处、矛盾之处等,推敲不同凭据之间能否形成相互印凭据的关系,从而对控方凭据链条与凭据明逻辑予以*核查。刑事律师应就审查质凭据结果予以摘录,并做出条理清晰而阅读方便的归类梳理,形成要点**而主次分明的质凭据意见,为庭外沟通、庭审质凭据、庭审发问等做好充分准备。
鉴定检材是否满足一致性,是否因取得、运送、保管不当等而使得材料受污染;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操作规范是否运用适当;鉴定报告是否内容真实而形式规范,是否存在增删改、机械套用模板、遗漏签名及盖章等;鉴定结论是否单独确定而排除他种可能,是否能据此推导出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综合已掌握的实体材料、已形成的辩护观点、对凭据三性两力的理解等,形成质凭据的基本思路;比较后,发现鉴定意见与专人意见的突破口,形成质凭据的具体要点。常见的质凭据角度包括鉴定机关及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特定鉴定人员是否身份单独抑或需要回避;鉴定对象是否追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鉴定结论附加法律评价的越权情况;
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笔录是否形式完备而内容详实;侦查环节是否完整而规范,是否存在必要事项的缺失和遗漏;侦查方法是否科学而可靠,是否存在违背标准而应予补正之处;侦查结论是否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单独性,是否存在欠缺依据的结果推论与意见倾向。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予审查。鉴定意见与专人意见等,往往具有较强的科学壁垒与行业门槛,质凭据的大体过程为首先,锚定案件所涉的专项问题,检索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与行业基本共识,并向相关专项人士予以请教,形成质凭据的知识背景;
是否存在“仅凭单一口供定罪,忽视客观凭据缺失”的违背刑事凭据明标准的情形。侦查人员所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予审查。被笔录所留存和固定的侦查方式,是该类凭据的重点关切侦查活动是否为具备资质的人员所主持,是否出现不符规定的见凭据人与外聘人员;
是否经过适格的辨认与签认;是否全面详实而非单一孤凭据;是否直接指向待凭据事实;否反映出阻却不法与责任的要素;诸如合同、资金流水记录等书凭据,承载了哪些内容与思想,刑事法律可能对其间的法律关系作何评价?视听资料及电子凭据应予审查凭据扣押与封存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数据信息在固定为凭据之前、收集与储存过程、流转与运用过程等,是否被伪造或篡改;电子凭据是否确切呈现出主体身份同一性、技术手段违法性、上下游行为关联性等。不同凭据之间的关联应予审查不同言词凭据之间、不同实物凭据之间、不同实物凭据与言词凭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相互印凭据关系;
凭据言是否足够稳定还是反复无常,是否存在反常的细节调整及重大变化,是否就此作出瑕疵补正与合理解释;凭据言是否为案发现场的**亲历与直接感知而得,是否存在非亲历的传来信息与主观上的臆测推断,是否能与本案所有凭据相互印凭据而不存在矛盾。与案件相关的实物凭据应予审查。实物凭据的审查特征在于,分析其客观存在的问题和局限。物凭据及书凭据应予审查是否为原物或与之相符的替代物;是否有合法的来源及取凭据过程;
取凭据手段与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以**时限询问查凭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刻意诱导或威胁等收集凭据言,是否存在凭据言未于立案后重新收集、另行*不利于客观作凭据的询问地点、侦查人员未出示凭据件及相关文书、询问未予个别进行及场所隔离、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地点同时询问多位凭据人等情况;
讯问是否存在诱供、骗供、指供、逼供等情况,是否满足非法凭据排除条件;讯问笔录是否为当事人原话记录,涉及犯罪时间与地点、作案手段与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是否出现偏离当事人口语表达与真实表意的人为修改;不同讯问笔录之间是否存在供述不一致之处,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录音录像本身是否足够清晰可辨,是否存在预先排演与选择剪辑等情况。凭据人凭据言及被害人陈述等应予审查凭据人是否具备无可置疑的作凭据资格,是否能以正常的身心状态对案件作出过程回忆、情况辨别、细节确认,是否秉持中正立场而非存在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