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是否进入心神贯注的**领域,成果是惊艳之作还是平庸之作,内行人稍加品味便能识别。唯有以诚对待“所剩不多的人生”,方能接近心之所向的研究境界唯有本心所愿的兴致以及志业相合的投缘,方能实现对功利性要求的*追赶,使得繁琐枯燥的研究发出万千意趣;唯有以精品研究淬炼而成的经典案例和代表性成果,方能转化为刑事律师的专项标识和人格象征,为今之同仁和后之来者树立起专项成员和智识**。
研究初衷上,任务指标倒逼只能形成流水作业和标准化产品,专项志趣使然方能促成精品研究和代表性成果。“快慢兼备”是良性的研究节奏即时性研究需要与稍纵即逝的时限赛跑,对产出效率有较高要求;长期性研究则需要“慢工出细活”,让灵感与志趣细水长流。“取法乎上,得其中也;取法乎中,得其下也。
研究诀窍上,刑事律师应养成随手记录的工作惯性。知识密度高的研究成果,往往是由成千上万的真知灼见融汇而成,其离不开刹那之间的灵感火花。灵感火花是弥足珍贵的,来源于内心的沉浸和思路的兴奋,远胜于庸碌无为的泛泛之见;灵感火花是可遇不可求的,唯有全神贯注于特定问题或领域,才能于电光石火之间被刺激出来。灵感火花是转瞬即逝的,倘若时过境迁后再尝试予以回忆,则很难重拾起彼时的精微思悟和细腻感受。刑事律师可常备纸笔或电子设备在身旁,将顷刻间涌现的鲜活灵感,及时予以捕捉并记录存底,等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再做回顾,由此又会衍生出不少新认识。
研究方法上,刑事律师应重视文献阅读。以精品意识为导向的长期研究,既需专项知识的日积月累,更须聚精会神阅读文献,形成经典理论的潜移默化。除了刑事领域的常用工具书与专项著作之外,*文献至少还有各领域人士的诚意之作,通过了解时人见地,形塑特定领域的知识体系;经过岁月检验的人文社科经典,通过对话伟大灵魂,领略原理层面的学识高峰。实践本位不等于忽视理论重视刑事法律理论、法学理论、各领域知识的学知识,将之内化至问题把握、逻辑梳理、案例解读、凭据剖析、辩点提炼等多个层面,刑事律师方能于法理和学识“巨人之肩”,审视刑事实务中的难点和分歧,使得前人洞见及他者经验与现有成果及自身思维擦出火花,从而促成技能的改进与智慧的延伸。
研究能够为办案提供成果支持。刑事律师应以实践敏感度为牵引,借助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形成适用于刑事实务领域的真知灼见和系统方法论。实务研究不是大海捞针,而往往是“只取一瓢饮”锚定案件可能涉及哪些领域或专题,研判其中可能涉及哪些条文或理论,将个案心得予以类型梳理与发散延伸,从而形成具备参鉴意义和应用价值的成果,并在研究过程中巩固专项基础、更新知识结构、提升思维能力。
办案能够为研究提供问题导向。任何制度、条文、政策、运动等,都可能伴随相应的问题制度的理想运行模式与实际落地状况常常存在出入,现实世界的无限可能常常突破制度文本的有限规定;条文本身往往存在解释空间乃至认识分歧,这使得条文适用与裁判观点往往会出现可能性分野;权责分配不够明晰的情况,会使得辩护人承担潜在的代价。制度对刑事辩护的影响是根本性的缺乏制度的有效**,忽视对制度的必要研究,刑事辩护终将异化为困兽之斗。制度的有限理性使得问题由此产生自身及同仁的执业过程中,“感觉不对劲”、“有实际困难”、“存在不同意见”等的地方,往往就蕴含着实务研究的“真问题”。
“办案为主,研究为辅”,这是刑事律师所秉持的取向。实务研究是实践本位的,要么是直接应用于辩护,要么是进行一些延伸性思考,要么是为潜在的业务机会做准备。研究与辩护是密不可分的,辩护为研究提供问题导向,研究为辩护提供成果支持,二者形成合力,而非偏执一端。只辩护而不研究,辩护工作将缺失必要智识,执业模式将出现明显局限;脱离辩护谈研究,则会让实践与理论“两张皮”,彼此相互割裂而非相互促进。
研究服务办案与丰富智慧,实务研究的核心关切服务办案研究与办案是一脉相承的。刑事实务研究范畴广泛除了常规意义上的刑事条文和类案等的理解与适用之外,小到相关部门、、等的特定举措,大到刑事**、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服务行业等的本土形态,都是值得刑事律师关注的对象,都可以成为刑事实务研究的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