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解释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较高人民检察院*十一届检察***79次会议通过)**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九章*三百九十八条至*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九章*三百九十八条至*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十条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立案标准据较高人民检察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1项至*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