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一旦启动,**观点一旦稳固,同样也会形成一股“**势能”。倘若丢失应有的“辩护势能”,面对滚滚向前的**程序和日趋定型的**意志,刑事律师将失去对于案件进度的掌控能力,逐渐沦为案件的“边缘人”乃至“局外人”。刑事律师自身应具备勤勉尽责的辩护态度。刑事律师应竭尽所能发挥专项才能,不应对公诉人构建的理论体系和凭据链条存在畏惧心理,不应对未知的案件走向乃至判决结果存在恐惧心理,更不能因暂时无法实现期待中的沟通成果,而出现心态和言行上的波动。心态崩盘与言行失态,将直接动摇到上级律师、当事人及委托人、办案人员的信任根基既然你自己都没有足够的信心和恒心,那我凭什么又要毫无保留地相信你?
在判决下达之后,刑事律师应查看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结果及理由、对辩护意见是否予以充分回应等,而后与当事人及委托人商讨是否上诉,在时限内递交上诉状,根据原审判决修改辩护意见并补充相关材料,争取二审阶段能够开庭审理。势刑事诉讼之势,来源于办案的履职精神和责任意识。刑事律师需要具备因势利导的实践智慧。现实中,很少出现辩护人凭一己之力“逆转裁判”的情况,但律师仍然是办案机关与当事人一方之间确有必要而名正言顺的沟通媒介。基于这一身份定位,刑事律师往往无法成为时势的开创者和主导者,但可以争取成为时势的参与者和引导者。刑事律师的因势利导,一部分来源于反求诸己的“内势”,一部分则来源于求诸环境的“借势”。
庭审结束后,刑事律师应针对庭审情况补充辩护意见,并定期询问案件进展,有些话在庭上不好表达或未能表达的,庭后也可及时找法官交流。无论是久拖不决而进退两难的“夹生案”,还是办案程序和定罪量刑存在诸多问题的“瑕疵案”,抑或是会议定调及相关人员批示的“铁案”等,刑事律师都应予以及时沟通,在当事人家属与侦控审人士充当连通者角色,努力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案。
庭前与庭后的沟通。案件提起公诉而进入审判阶段后,刑事律师应形成并提交辩护意见,做好出庭的准备。对于特定案件,哪怕几率不高,仍应争取相关部门撤回起诉、法院无罪判决或从轻判决的可能。部分案件会召开庭前会议,刑事律师应尽可能在庭前会议时化解一些程序性问题,借助相关事项的意见发表,帮助法官了解案件情况以在庭上更好地归纳争议焦点,同时感受法官的行事风格和观念倾向。
刑事律师应在此阶段内,通过会见、阅卷、检索、调查、质凭据等,对案件予以深入研究;争取实现不起诉的结果,或进行有利于减轻量刑的工作,同时做好庭审准备;出现突击审理而难做辩护准备的情况,应申请延期审理,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应申请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刑事律师应关注侦控审活动的变化是否侦查到新的凭据?是否有了新的指控事实、指控罪名、量刑意见?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在此阶段,刑事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非法凭据排除、律师或法院调查取凭据、开展相关**鉴定等,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见凭据认罪认罚、争取被害人谅解、开展退赃退赔等工作。在此阶段,定罪量刑成为重要议题定罪结果受到检方与审方内部意见机制的影响,关键节点的研讨和定调对案件进程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办案流程与意见机制往往不会直接体现在公诉意见书或刑事判决书当中,但却实实在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审查批捕阶段的沟通。此阶段刑事律师的主要沟通对象为承办案件的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接待辩护人,进而做出是否予以逮捕的决定,这是检察官在七天的审查批捕期限之内的主要工作。在捕诉合一的制度背景之下,刑事律师的任务在于,为检察官的逮捕必要性的判断,提供辩护意见作为必须纳入考量的因素。刑事律师应紧扣“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以“当事人不构罪”或“案件情节轻微”等为事由,寻找足够有力的理据,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在此期间,刑事律师应争取与检察官见面,将重要的辩护意见予以当面交流,尽可能将案件化解于审查批捕阶段,实现当事人不批捕的结果。
立案与侦查阶段应予沟通。侦查阶段存在诸多未知性与多变性,这使得辩护介入尤为必要。刑事律师应及时了解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与其建立工作联系;通过会见和阅卷等了解案情,尽可能在案件出现“盖棺定论”的趋势前,及时形成律师辩护意见,向侦查机关提交刑事法律文书。不同情况下,刑事律师所采取的做法不同认为不构成特定罪名的,提出撤销案件并释放当事人;案件情节轻微的,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程序存在问题的,提出非法凭据排除、管辖异议、变更强制措施等;认为案情复杂的,尽可能了解大体的侦查方向,研判是否可能出现凭据变化等情况。